乘車資訊

旅客運送契約(109.1.22)

花蓮客運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
壹、購買車票:
 

一、旅客得選擇以電子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下車時刷卡或交付。
 

二、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、及使用期間。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,以供旅客查詢。
 

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、及使用期間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 

四、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(當日)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 

五、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(例如各類回數票等)應記載業者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、次數、發售編號、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。
 

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僅記載發行人、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,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,以供旅客隨時查詢。
 

六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 

七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 
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 

1、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 

2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 

3、兒童票:
 

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 

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 

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 

(二)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。
 

八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 
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 

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 

二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
 

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,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。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,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,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,退還餘額。

三、旅客下車時,【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】;【持電子票證者,應於上下車刷卡查驗】。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:

(一)旅客遺失車票者,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。
 

(二)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。
 

(三)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 

(四)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,無須再補票。
 

四、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:
 

(一)旅客誤乘班車者,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原購車票註明「路程錯誤」,並得辦理退換票,不收手續費。
 

(二)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 

五、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:
 

(一)旅客購票時,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迄名、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上車前有錯誤,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。
 

(二)車票重複劃位,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;如旅客不予接受,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。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,而改搭其他車次者,業者應給予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惠。
 

參、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(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免費)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款全數:
 

1. 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 

2. 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 

3. 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 

4. 足以防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略性、危險性者。
 

5. 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。
 

旅客攜帶小動物,需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,且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。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委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加防水膠布包紮,並隨時清除其排怈物,以免妨害公共衛生;旅客違反上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。為維護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,且導盲犬不予收費。
 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 
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勿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 
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優先專用座位。
 
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 
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 

五、前座乘客請繫安全帶。
 
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 

一、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 

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 

(一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 

(二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 

(三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 

(四)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 

(五)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 
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:
 
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 

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○立方公寸(依物件類別計之)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 

三、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,不佔位者不另收費,佔位者購買半票。
 

四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 

柒、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 

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 

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 

捌、誤點處理:
 
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 

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 

玖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 

拾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 

拾壹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 

拾貳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